(2014)涉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郝彦军、郝春霞等与韩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军,郝春霞,郝晓霞,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郝彦军,职工。申请执行人郝春霞,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晓霞,农民。被执行人韩志刚,农民。本院在执行郝彦军、郝春霞、郝晓霞申请执行韩志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内容,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