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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龚保国与吴洪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保国,吴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龚保国。被执行人吴洪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硚商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洪才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洪才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