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朝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xx与被告艾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朝民初字第10号原告彭xx,女,198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艾x,男,196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彭xx与被告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x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5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艾xx(11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口角打仗,导致感情破裂。2009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1、2014年10月13日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欲证实原、被告于2003年5月5日在中江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龙台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欲证实被告艾x系中江县龙台镇玉石村二组村民的事实。3、2014年11月11日,肇州县朝阳乡新荣村民委员会证明,欲证实原、被告婚后一直在该村居住,被告艾x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通过庭审,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03年5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肇州县朝阳乡新荣村。2009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同时也有离婚的自由。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xx与被告艾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殿全审判员 王亚军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