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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子明诉榆林恒元能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明,榆林恒元能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李子明,男,陕西人。被告榆林恒元能源公司,住所地陕西。法定代表人刘永祥,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李子明诉榆林恒元能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子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雨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