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司素兰、赵永全与梁子昊、淮北市皇室御足养生会所民间借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素兰,赵永全,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司素兰,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赵永全,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梁子昊,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者:梁子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淮仲裁字第011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向司素兰支付借款200000元、向赵永全支付借款9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向司素兰、赵永全支付垫付的仲裁费9461元、向司素兰、赵永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5848元。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的财产(房产、土地、汽车等)。二、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子昊、淮北市相山区皇室御足养生会所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