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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书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书业,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342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商,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文山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小集村32号。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银川路派出所抓获,2014年4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攀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书业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朱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书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书业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父亲去世、外孙女患白血病等事由以及以借高利贷为名、采用一房二卖或重复抵押给数个被害人的方式,从高某甲等24名被害人手中骗取共计人民币334.23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与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书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多人钱财,合计人民币334.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书业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书业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4、5、9、13、18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外,对其他犯罪事实的指控均表示认罪。认为第1起其骗高某甲是50万元;第2起数额是21万元,且本钱是17万元,其余是利息,17万元孙某实际上也没有给;第3起其是把房子卖给葛某的;第4起其把房子卖给了常某某,但借条没有收回来;第5起其从任某某处拿了17万元,且都还了,其余是利息;第9起是3万元,不是5.1万元;第13起事实不存在;第18起借马俊文2万多元,不是5万元。辩护人攀万峰提出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无证据证明马书业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无证据证明马书业采取一系列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方式,马书业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公诉机关指控马书业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书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父亲去世、外孙女患白血病等事实及以借高利贷为名、采用一房二卖或重复抵押给数个被害人的方式,从24名被害人手中共计骗取334.23万元。具体如下:一、2012年6月1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出卖其自建房三楼为由骗取高某甲17万元;2013年8月30日以其自建房一、二层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高某甲30万元,期间另以借款方式骗取高某甲20万元。共骗取高某甲人民币67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证明马书业与高某甲于2012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本区文山中学拘留所对面马书业自建房北楼东单元三层以17万元卖给高某甲,收条载明马书业于协议当日收到高某甲17万元购房款。2、借条,证明2013年8月30日马书业分二次共借高某甲50万元,其中30万元借条载明一个月不还清,此款直接购买马书业自建房北楼一、二层(东单元)。3、被害人高某甲报案与陈述,证明2012年5月,马书业在平山派出所对面的四层自建房面临拆迁,要把第三层卖给其,商定价格17万元。6月1日,其与马书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当时就把17万元交给他,他打的收条。后至2013年8月30日,马书业以其工程需材料款为由陆续向其借有30万元,其让他一个月内还清,他讲一个月不还清,就把他四层楼的一层、二层抵押给其,并打了借条,后他没有还钱。除了这些,他还借了其20万元。2014年2月后,马书业手机关机,之后再也没有消息,其到房子那去看,发现他把三层房子卖给一个女的,一层、二层也卖给别人了,其就报案了。5、被告人马书业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本市谢家集区平山派出所东面盖的自建房,共四层,一层一户,四层卖给常某某,三层卖给许某(葛某丈夫),一层抵押给姓孙的,二层自己住。高某甲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其签了一份,高某甲没给钱,但其打了收条。总共借高某甲50万没有还是事实,但没讲拿房子抵押,借条上名字是其签的。二、2012年6月1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出卖其自建房四楼为由骗取孙某17万元;后以借款方式陆续骗取孙某借款21万元。共骗取孙某人民币38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证明马书业于2012年6月1日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收到孙某17万元购房款。2、借条,证明马书业于2014年1月30日共借孙某21万元。3、被害人孙某陈述,证明2012年6月1日其从家里拿17万元现金购买马书业平山派出所对面北楼东单元四层约168平方米自建房,有收条和房屋买卖协议书各一份。之后,马书业陆续以工程需要买材料、卖沙子的小岗父亲去世需用钱、小孩上学、考公务员、外孙女得白血病等理由陆续借其共计21万元,有借条。2014年2月,过完年后,马书业不声不响跑掉了,手机关机,后再也没有消息。其到房子那去看,发现马书业又把第四层房子卖给一个女的,高某甲的第一、二、三层也卖给别人了,所以就报案了。4、被告人马书业供述与辩解,孙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收条上的名字是其自愿签的,但孙某没给其17万元购房钱。总共借了孙某21.2万元没有还,是4分的利息。三、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出卖其自建房三楼为由骗取葛某11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售房协议书,证明2012年1月11日,马书业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其自建房三层给许某,证明人任某某。2、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葛某在马书业手下干活,2012年1月,马书业要把平山派出所对面四层楼的第三层卖给葛某,1月11日,葛某丈夫许某与马书业在其家签订了售房协议书,葛某让其做见证人。今年2月6日左右,马书业不见了。3、被害人葛某陈述,证明其是许某妻子,2012年1月11日在任某某家与马书业签订售房协议,马书业将他在平山派出所对面自建房四层楼房的第三层出售给许某,价格11万元,钱当时就付给马书业了。今年2月6日,其去房子那看,发现锁被换了,还贴了一张“房子已卖给我了”的纸条4、被告人马书业供述,证明其将自建房三楼以11万元卖给许某。四、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出卖其自建房四楼为由骗取常某某14万元,另以借款为由骗取先美18.1万元。共骗取常某某32.1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房屋买卖协议、收据,证明2012年8月12日常某某与马书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马书业自建楼房的第四层。2、借条,证明马书业于2014年1月6日借常某某2万元;2013年12月1日借1万5千元;2011年3月10日借款2千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2万元,2011年6月16日借2万元,2011年10月20日借1万元;2012年3月10日借2万5千元(一层做抵押),2012年8月24日借4万元(四层做抵押),2012年9月19日借1万元,2012年9月29日借款9千元,2012年10月23日借15万元。共借款18万1千元。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1年3月份到2014年2月6日,马书业以他家属得尿毒症、还其他人借款等各种理由陆续向其借款共18余万元,有借条,讲有利息,但没给过。2012年8月份,马书业想把他平山派出所对面四层楼的第四层卖给其,找了其三、四次,其不想买。后其去马书业家要钱,他家属、儿子劝其买他家的房子,讲房子要拆迁了,14万卖给别人不如卖给其,他家急需用钱。其禁不住劝答应买。2012年8月12日,马书业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写了收据。2014年2月7日晚上,马书业跑掉了。其与他人到他的老家和贵州省找他没找到,所以就报案了。4、被告人马书业供述,总共借常某某8万元,是高利息的,利滚利滚到14万元,其拿四层房子抵给她了。五、被告人马书业以用自建房抵押等方式借款为由骗取任某某40.34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证明2012年12月24日马书业借任某某款2万元(房子抵押),2013年2月2日借款2万元,2013年3月1日借款3万元(房子抵押),2013年6月12日借款4万5千元(房子抵押),2013年7月15日借款3万5千元,2013年8月1日借款1万7千4百元,2013年8月12日借款1万5千8百元,2013年8月17日借款4千元,2013年9月19日借款2万3千2百元,2013年9月28日借款3万元,2013年10月15日借款1万5千元,2013年10月22日借款3万3千2百元,2013年12月5日借款3万3千2百元,2013年12月12日借款1万5千8百元,2013年12月13日借款1万7千4百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2万元,2014年1月9日借款2万8千4百元(房子抵押)。共计马书业借任某某款40.34万元。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明马书业是阜南县人,在淮南干小的建筑工程。2012年12月份,开始以工程需要钱为由找其借2万元,有借条,以他自己住的房子作抵押。之后,以他手下工人李某乙女儿退婚需要钱为由借2万元,后以买下水管道为由,又借钱。2013年8月左右,以他外孙女得白血病要买骨髓为由借4.5万元。他以他弟媳出车祸、他爸生病、买电缆、买一车坐便器、买钢筋、办暂住证等种种理由借钱,动不动就哭、下跪,一共借其40.34万元(16张借条,4张借条上写明他自己住的二层房子作抵押),他借的钱有的有利息,但这么长时间只给过三、四次,后来就没给过。3、被告人马书业供述,证明其借过任某某钱。六、2011年以来,被告人马书业以孩子上学用钱、其父生病等为由骗取杨志娟、叶某某夫妻现金5.1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证明2012年1月6日马书业借杨志娟1.6万元,2012年2月21日借杨志娟5千元,2013年4月30日马书业由叶某某担保借郑燕3万元。共计5.1万元。2、被害人杨志娟、叶某某陈述,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马书业干建筑搞一些小工程。2012年1月6日、2月21日,他讲家里困难,小孩上学急需用钱,因平时熟悉,就拿了2.1万元给他,他打的借条。2013年6月叶某某担保又帮他借了3万元,没有利息,有借条,这钱叶某某帮还掉了。4、被告人马书业供述,证明其借过杨志娟、叶某某的钱。七、2012年12月,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为由骗取胡志龙现金7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证明2012年12月24日马书业向胡志龙借款4万元,2012年12月10日向胡志龙借款3万元。2、被害人胡志龙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马书业,他干建筑,搞一些小工程。2012年12月,他讲他有工程要干手里没钱,找其借钱,其借给他3万元,有借条。之后没多长时间,他又找其讲工程急需用钱,其又借给他4万元,有借条,一共7万元。2013年2月份,听别人讲马书业跑掉了。3、被告人马书业供述,证明其借过胡志龙的钱。八、2013年12月、2014年1月,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马俊文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马俊文陈述,证明马书业以干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2、被告人马书业在公安机关原供述,证明其借了马俊文五万元左右没有还。九、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月28日马书业以用自建房抵押、借款等方式为由共骗取李某甲11.5万元。十、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人马书业以其父去世、外孙女患白血病等为由,骗取王某现金共37万元。十一、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其外孙女得白血病为由,骗取章某某现金3万。十二、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为由,骗取蔡某某现金3.2万元。十三、2013年6月8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其父亲生病为由,骗取李某丙现金3万元。十四、2012年以来,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为由共骗取巩某某现金11.5万元。十五、2012年以来,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为由骗取陈某丁现金2万元;十六、2011年以来,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为由共骗取孙某某现金30万元;十七、2013年以来,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为由共骗取李某乙现金4.89万元。十八、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书业以其外孙女患白血病为由骗取田怀凤钱财,田怀凤为其担保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向朱善兰借款1万元,事后田怀凤为其还4万元。十九、2014年1月,被告人马书业以其弟出车祸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6千元。二十、2014年1月,被告人马书业骗取胡某某从李某甲处高利借贷现金4万元。二十一、2014年1月,被告人马书业骗取高某乙从李某甲处高利借贷现金5万元。二十二、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马书业以购买建筑材料为由骗取谢某现金2万元。二十三、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马书业以干工程需要钱为由骗取于某某现金3万元。二十四、2014年1月7日,马书业以出卖其自建房一楼为由,骗取孙同鲍现金4万元。上述十六起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2013年12月以来,马书业以补税票结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等各种理由,以他的住房、车子作抵押,陆续向其借款11.5万元,2分的利息,有借条。过完年没几天,给他打电话不接,就感到不好,现在听讲他被抓了就报案了。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份,马书业讲工程款没到位,急需用钱向其借钱,其为他担保两次借7万元,有借据。9月份,他又以女儿的小孩患白血病要换骨髓为由多次找其借钱,共借给他16万元,有借据。10月份,他说父亲去世需要用钱借其5万元,有借据。11月份,他又以要还高某甲、孙方宏钱为由,借其9万元。总共借其37万元。2014年2月份,其去找马书业,才知道他跑掉了,一问才知道他女儿的小孩没有患白血病,他父亲也没死,到他干工程的地方,人家讲过年的时候已给了他工程款。3、被害人章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6日上午,马书业哭着找其借3万元钱,讲他外孙女得白血病要换骨髓,工程款没到位,急需用钱,两个月后等工程款到位还钱。因为平时熟悉,又是救命钱,出于好心,其下午拿了3万元给他,他打的借条。没过几天,他又以相同理由找其借了500元。年前,打电话问他要钱,他讲等环卫处工程款结回来还钱。2014年2月中旬,听讲他跑掉了。4、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14日马书业讲他在山南要干工程,急需用钱,其借给他3.2万元。2014年2月,知道马书业跑掉后,其与常某某等人到他老家和贵州省找他没找到。5、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明2013年6月,叶某某带着马书业找到其,马书业讲他爸生病快死了,在医院挺着命要抢救,急需用钱,向其借3万元,叶某某作担保人。其借给他3万元现金,后马书业一直没还钱。6、被害人巩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马书业以各种理由断断续续向其借钱,一共借了11万多,2014年1月1日,马书业给其打了一个总借条,之后他把他房子的一层抵押给其,抵作11万多的欠款,后听讲他又把房子抵给了别人。7、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证明2011年左右至2014年2月7日,马书业以工程需要用钱为由陆续从自己手中借款2万多元,至今没还。8、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底到2012年五六月份期间,马书业以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其借款70多万元。后陆续要回40多万元,还剩30万元到现在没给。今年2月份,马书业跑掉了。之前的钱没有利息,后来的30万是转手借朋友钱给他的,有2分的利息。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去年7、8月份,马书业讲他家属有病住院需用钱,向其借2万元。去年10月份,马书业讲环卫处的工程预算要审批,需用钱请客,找其借1.9万元。11月,他又讲要还高某甲的钱,向其借1万元,其硬凑了0.99万元给他,一共4.89万元,因为两人关系不错,其又在他手下干活,都没打条子。10、被害人田怀凤陈述,证明2013年3月,马书业讲他外孙女在杭州得了白血病,要换骨髓急需用钱,其帮他找人借。联系了亲戚张某某借给他3万元现金,打的借条(出示借条),利息2分。马书业给了3个月利息之后再没给过利息。2013年12月份,马书业讲他急需1万元周转一下向其借钱,其联系同学朱善兰,借给他1万元现金,有借条,没利息。2014年2月,听别人讲马书业跑掉了,因为是其找人借的钱,这钱其给还掉了。1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10日左右,马书业讲他弟弟在天津出车祸了,急需用钱,向其借1万元钱,讲过两天就还。其从家里拿了6000元给他,他急匆匆走了。1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明其和马书业是老乡,他讲需要用钱,陆续借其0.72万元。2014年快过年的样子,马书业带其到八公山区,骗其去李某甲处签字,李某甲给了马书业2.9万元现金,讲把利息扣了。马书业把钱塞到其口袋,出门后,又把钱给拿去了。马书业跑掉后,李某甲拿着条子找其要4万元。13、被害人高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快过年了,其找马书业要工资钱,他讲工程款没结回来,让其帮他去贷款,他担保,以后他还钱。其就和他去八公山区李某甲那,马书业讲贷2万元,其和他都签的字,贷了1.3万元现金,利息扣了。马书业把钱塞到其口袋,出门后,又把钱给拿去了。之后,他又讲工人工资不够,又从那贷款1万元。后来,他讲帮朋友借钱,还让其去贷款,其又贷了2万。他讲十天内把本金和利息还掉。过了年马书业跑掉了,李某甲拿着条子找其要5万元钱。14、被害人谢某陈述,证明马书业以购买建筑材料为名借其2万元钱。15、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明其两次借钱给马书业,其中3万元有借条。16、被害人孙同鲍陈述,证明马书业因急等用钱,遂将他的一楼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其,马俊文是中间人,有房屋买卖协议书及马书业收钱后数钱的照片。17、证人马琳证言,证明其是马书业的女儿,自己的女儿没有得过白血病。18、借条、收条,证明马书业以各种理由共计向王某借款37万元;2013年12月26日马书业向章某某借款3万元;2014年1月14日马书业向蔡某某借款3.2万元;马书业收到巩某某工程款3.5万元,工程款已结清;2014年1月1日马书业借巩某某共计11.5万元;2013年12月17日马书业向李某甲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23日借款1.5万元,2014年1月24日借款2万元,2014年1月28日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楼房作抵押)。共计11.5万元;马书业2013年3月15日马书业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2013年12月28日向朱善兰借款1万元;2013年11月28日马书业借谢某2万元;马书业借于某某3万元。19、借款担保合同,证明2014年1月27日高某乙向李某甲借款3万元,2014年1月29日高某乙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担保人马书业;2014年1月29日胡某某向李某甲借款4万元,担保人马书业。20、房屋买卖协议书及马书业收钱后数钱的照片,证明2014年1月7日马书业以4万元的价格将其一楼卖给孙同鲍。21、收条,证明2012年12月10日马书业收到谢区高速公路出口处公厕建筑工程款3.5万元,所有工程款已结清;2013年12月10日马书业收到谢区环卫处公厕维修工程款17.28万元,所有工程款已结清;2014年1月28日马书业收到高速公路出口处公厕工程款15.86万元,以上公厕工程款已结清。22、被告人马书业对上述十六起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有罪供述,证明其外孙女没有得白血病,父亲也没有去世,其以这两种理由及搞工程等事由向多人借款。有王某三十万元左右没有还,有利息,找章某某借了三万元,也有利息。以搞工程为由借蔡某某三万元,借了于某某、任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乙、刘某某、巩某某、李某乙的钱,叶某某帮其借李某丙高利贷,两年前,孙某某一次性给其30万元,2分利息,陆续借陈某丁2万元,自己花掉了。借的钱都是有利息的,拆东墙补西墙了。23、户籍证明,证明马书业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24、归案经过,证明马书业于2014年3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银川派出所抓获。对马书业提出起诉书指控第1、2起事实,高某甲、孙某没有给其17万元房款,但其给二人打了收条;第4起把房子抵给了常某某,借条没收回来的辩解,经查:起诉书指控第1、2、4起事实,不仅有书证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收据、高某甲、孙某、常某某的陈述,且有马书业本人供述他与高某甲、孙某、常某某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书,高某甲、孙某提供的收条是其自愿签的;其给常某某打的有收房款收据,有借款借条。以上证据足以证明马书业以出卖房屋的欺骗方法获得高某甲、孙某、常某某的购房款。其没有实际收到房屋款但打有收条、以房抵债,借条没收回的辩解,按其年龄、智力、阅历,均不符合客观常理常情。故对马书业关于此节辩解依法不予采信。对马书业提出起诉书指控第5起从任某某处拿了17万元已还,其余是利息的辩解,经查:马书业以各种理由从任某某处借款,有16张借条(其中4张借条载明以自己所住楼房作抵押)、有被害人任某某陈述,马书业共借其40.34万元,这些钱中有的有利息,但只给过三、四次,后来就没再给过、有马书业供述其借过任某某的钱。以上证据足以证明马书业以借款为名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任某某40.34万元借款。对马书业提出起诉书指控第9起是3万元,不是5.1万元,且3万元已还,条子没收回;第18起是2万多元,不是5万元;第13起事实不存在的辩解,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第13起事实,均有书证借条,被害人陈述,马书业本人供述借过被害人的钱。第18起事实,虽无书证,但有被害人马俊文陈述,有马书业在公安阶段认可骗取马俊文5万元的原供述。综上,对马书业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均不予采信。对马书业的辩护人提出的无证据证明马书业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客观上采取一系列诈骗行为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马书业不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马书业本人部分有罪供述相印证;部分指控事实虽无相关书证,但马书业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或庭审中供述予以认可。马书业编造不同事由,或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以打借条、他人担保、房屋抵押等民间借贷形式“借钱”,多名被害人基于对其信任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将钱借于其。“借款”当时,无论是否附加利息都属正常、正当,且正因其以虚假的高额利息或短期内实际支付利息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为贪图利益其才得以诈骗既遂。2011年至2014年年初,马书业大量、频繁、重复的以不同理由向多人“卖房”、“借钱”,随意多次以房作抵押,却从未见还款。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28日马书业分别收到谢区环卫处公厕维修工程款17.28万元,和高速公路出口处公厕工程款15.86万元,其不仅未向本案的任一被害人还款,且在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甚至2014年1月28日其结到公厕工程款15.86万元的当天,仍在用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向李某甲借款共11.5万元(即起诉书指控第6起事实),尔后其处于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状态,直至2014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新疆地区被抓获,至目前,其对骗取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去向拒不供述,去向不明。综合全案,这些客观方面均反映了马书业以“卖房”、“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为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行为。故辩护人关于马书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书业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父亲去世、外孙女患白血病等事实及以借高利贷为名、采用一房二卖或重复抵押给数个被害人的方式,诈骗多人钱款,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书业犯诈骗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书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马书业的非法所得334.23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代理审判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