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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亮洪与吴国林、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亮洪,吴国林,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马亮洪,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吴国林,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朱十堰市。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风大道普林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俊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的257.5万元债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以3696907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