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许克军与牛卫军、王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克军,牛卫军,王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许克军,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卫军,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巧静,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许克军与牛卫军、王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牛卫军、王巧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牛卫军、王巧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