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罗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罗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8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李源清,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林。委托代理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罗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西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