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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旭创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杭州旭创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家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海燕,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旭创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法定代表人:徐英,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旭创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26元,由原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