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仲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