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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曾庆林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庆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庆林,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负责人:杜金彪,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曾庆林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佛山电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庆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处理不公,请求再审,并满足我提出的佛山电信应对我所用手机号码:1、提供1小时/天国内免费上网服务(不区分TWAP、CTNET);2、提供wifi上网服务;3、改正其套餐说明;4、赔偿500元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曾庆林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佛山电信应否向曾庆林提供1小时/天国内免费上网服务(不区分TWAP、CTNET)、wifi上网服务、更改其所用手机的套餐说明和赔偿500元经济损失。1、关于佛山电信应否向曾庆林提供每日国内1小时免费上网服务的问题。曾庆林所用手机号码属于天翼大众套餐,根据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对天翼大众套餐的服务内容说明,该套餐包含来电显示和七彩铃音功能,且每月赠送1小时省内手机上网时长,但并非每天赠送1小时省内手机上网时长。根据天翼大众套餐的月资费性质和月费金额,可以认定该套餐若包含每天赠送1小时免费上网时长显然与一般商业交易常理不符,且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对天翼大众套餐每月赠送1小时省内手机上网时长也作了详细说明,故曾庆林到营业厅办理涉案号码的过户手续时,应当对该号码所包含的套餐内容清楚或了解,其请求佛山电信每天赠送1小时省内免费上网时长,无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关于曾庆林提出的要求佛山电信提供wifi上网服务、更改其所用手机号码的套餐说明和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的问题。因上述请求在已生效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中作出了处理,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审”的诉讼原则,不再处理曾庆林提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曾庆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庆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