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三宇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深圳三宇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茜坑社区茜坑老村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714162-X。法定代表人:刘光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三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三宇工业园第*栋***层。组织机构代码:76757010-5。上诉人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三宇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宇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宏达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宏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4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32.7元,由上诉人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32.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兴 旺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宇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