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超诉郭蒙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杨×,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女,1981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叶青,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与被告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昱娟、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在该局备案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其他协议中约定:“2.男方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贰拾万元抚养费。3.女方给付男方伍拾万元整,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清。”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庭审中变更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郭×辩称: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互相对对方有给付义务,协议约定原告支付我20万元,现我的给付义务只限于折抵后的30万元。经审理查明:杨×与郭×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1日,二人协议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子女抚养杨×1,男,2007年2月25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贰拾万元整,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二、财产处理婚后共同财产男方(杨×)所有的:帕萨特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婚后共同财产女方(郭×)所有的:无。无债权债务。三、其他协议1.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月探望孩子一次。2.男方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贰拾万元抚养费,高中教育阶段之后有关费用双方日后协商。3.女方给付男方伍拾万元整,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清。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均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各自义务,故杨×诉至本院。诉讼中,杨×变更请求,要求判令郭×支付其50万元,后又表示要求郭×按折抵后的金额30万元向其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杨×、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保证执行该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杨×按折抵后的差额要求郭×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给付原告杨×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晨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