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子轩因与被告王成、鲁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轩,王成,鲁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姜子轩,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鲁军杰,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姜子轩因与被告王成、鲁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姜子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成、鲁军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子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子轩撤回对被告王成、鲁军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子轩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