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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子轩因与被告王成、鲁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轩,王成,鲁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姜子轩,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鲁军杰,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姜子轩因与被告王成、鲁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姜子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成、鲁军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子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子轩撤回对被告王成、鲁军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子轩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