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崭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崭,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吕崭。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乔良,该中心主任。原告吕崭诉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崭负担。审 判 长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保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