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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亢某甲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3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亢某甲,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海生,男,汉族,1951年4月28日出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永强,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人亢某乙,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院审理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亢某乙、亢某甲寻衅滋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海生、董永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亢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亢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亢某甲撤回上诉。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敏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