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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3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桂云、王桂芹与唐洪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王桂芹,唐洪瑞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109-3号原告王桂云,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原告王桂芹,女,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唐洪瑞,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王桂芹诉被告唐洪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由于第一次冻结到期,被告申请继续冻结。现要求冻结被告唐洪瑞的征地补偿款216545元,并用孙阳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云、王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唐洪瑞的征地补偿款21654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