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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秋荣与王静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秋荣,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43-1号申请执行人高秋荣。被执行人��静。申请执行人高秋荣与被执行人王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秋荣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3月26日,本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X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51XXXXX-X-X-XXX**)。查封公告发出后,被执行人王静陆续向申请执行人高秋荣支付20000元。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王静当庭将最后1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秋荣,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X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51XXXXX-X-X-XXX**)的查封。二、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