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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童某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洪林杰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予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