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童某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洪林杰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予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