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叶与黄秋叶、赵林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叶,黄秋叶,赵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高叶,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黄秋叶(现名黄琬荣),女,生于1990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赵林方(芳),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秋叶、赵林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秋叶、赵林方未按本院(2003)崇州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赵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西江桥支行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2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