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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叶与黄秋叶、赵林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叶,黄秋叶,赵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高叶,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黄秋叶(现名黄琬荣),女,生于1990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赵林方(芳),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秋叶、赵林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秋叶、赵林方未按本院(2003)崇州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赵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西江桥支行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2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