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吴晓艳、陈泓霖等与张守建、吴金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晓艳,陈泓霖,张守建,吴金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421号再审申请人:吴晓艳。再审申请人:陈泓霖。被申请人:张守建。委托代理人:汤理林,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吴金芳。委托代理人:陈泓霖。再审申请人吴晓艳、陈泓霖与被申请人张守建、一审被告吴金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晓艳、陈泓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韦晓云代理审判员 黄广旗代理审判员 谢素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