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万成荣申请执行刘李斌、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荣,刘李斌,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万成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李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李斌,总经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李斌、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李斌、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550.00元(本金150万元,、诉讼费9150.00元、执行费1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