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陆某某、王某丙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陆某某,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陆某某、王某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825.0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洪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