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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土胜与伍思贵、王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土胜,伍思贵,王雄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76号原告孙土胜,委托代理人李剑钊,化州市兰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伍思贵,被告王雄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土胜诉被告伍思贵、王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土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土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孙土胜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劳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