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刘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三新、郭永芳,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住所地。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崔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抚养费2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景街57号207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三、离婚后,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景街57号207房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本息由原告清偿;原告于2016年5月30前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75万元,抵扣被告应支付女儿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及该房屋被告应承担的未还贷款本息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654800元;被告在收到补偿款当天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四、被告在原告付清上述补偿款当天,搬离上述南景街57号207房房屋。五、本案受理费298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在2015年5月14日签名确认上述协议。审判员 叶国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寒窦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