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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红涛与王惠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建,张娇,赵文亮,刘荣香,张传生,南文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告王永建。被告张娇。被告赵文亮。被告刘荣香。被告张传生。被告南文臻。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青商初字第5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