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秦某。���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