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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秦某。���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