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阳新县教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阳新县教某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04号原告卢某,男。委托代理人卢某甲,男(系卢某大伯)。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教某局。法定代表人柯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阳新县教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细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甲、被告阳新县教某局委托代理人成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起诉条件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阳新县教某局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