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曹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曹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86号原告:柴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顺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