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裁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芳芳与逄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芳,逄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裁初字第869号原告:林芳芳,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永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负责人:马吉凯,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棵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芳芳诉被告逄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芳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逄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林芳芳承担。审 判 长 谢基卫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刘明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