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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审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与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拖欠行政规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圣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24日向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送达了狮环监费核字(2014)000470号《排污核定通知书》。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排污核定通知书核定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2014年第4季度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没有在7日内向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核。2015年2月3日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狮环监费缴字(2014)000470号)。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没有在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2015年5月12日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履行交纳2014年第4季度的排污费29490元及上述排污费的滞纳金(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缴纳排污费之日止,每日按2‰征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排污款事实清楚。其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确定的排污费及上述排污费的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狮环监费缴字(2014)000470号)。二、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排污费2949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42元,由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