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显良与孟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良,孟凡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显良。被告孟凡军。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的原告张显良与被告孟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显良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孟凡军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凡军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孟凡军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良撤回对被告孟凡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张显良负担813元��本院决定免收1000元。审 判 长 董荣福审 判 员 金立成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