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瑾瑞与孔凡智、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瑾瑞,孔凡智,张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杨瑾瑞。委托代理人杨勤,系原告杨瑾瑞父亲。被告孔凡智。被告张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瑾瑞诉被告孔凡智、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经本院通知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