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清奇、赵晓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清奇,赵晓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29-1号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百脉湖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翠梅,董事长。被告王清奇,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王吴社区空冲水村。被告赵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与被告王清奇、赵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