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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非执审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银国与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银国,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非执审字12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国,男,生于1981年10月11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申请人)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被申请人)地址:会理县益门镇中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肖荣,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王银国与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4年2月19日及2015年3月9日经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人社仲案字(2014)第9号仲裁调解书及会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决定书,内容为:“一、同意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一次性协商解决申请人工伤赔偿事宜,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小写:¥39900元),扣除被申请人前期支付申请人的费用叁仟元整(¥3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叁陆仟玖佰元整(小写:¥369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兑付给申请人。三、支持双方《工伤赔偿协议书》中的其它有效条款。四、以上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五、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未给付的各项工伤补偿金36900元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人社仲案字(2014)第9号仲裁调解书及会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决定书未履行工伤补偿金36900元予以执行。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