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谢俊贤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谢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负责人:靳彦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谢俊贤,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谢俊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156512.05元、及其利息、受理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全部履行。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