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易智与甘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智,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1号原告:易智。被告: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智与被告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松银行存款人民币68734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物,并提供担保人王才银名下位于武昌区柴林头小区5-2栋6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410636,权证编号01060061)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易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甘松银行存款人民币68734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二、查封担保人王才银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柴林头小区5-2栋6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410636,权证编号01060061)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