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福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第225号原告王广福,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敬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仲燕,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夏清江,系公司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福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福以其已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福在诉讼过程中以其已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广福承担。审判长 许 浩审判员 刘玉虎审判员 马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