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汪道法与阳西县路路通石材厂、李旭铁、李旭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道法,阳西县路路通石材厂,李旭铁,李旭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汪道法,又名汪道发,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晓星,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西县路路通石材厂,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桥平一路128号。负责人:李旭铁,该厂经营者。被告:李旭铁,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被告:李旭钢,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道法诉被告阳西县路路通石材厂、李旭铁、李旭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道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汪道法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