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112.5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