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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发军诉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发军,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马发军,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倪权,董事长。被告吴建华,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发军诉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发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发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窦建中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