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尤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尤某,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周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