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董某、闫某等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董某,农民。原告闫某,农民。原告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印,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秀春,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慎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闫某、闫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闫某、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共计528元,由原告董某、闫某、闫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