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郭利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郭利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刘胜利,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蓝远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利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诉被告郭利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郭利欣的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胜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利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对被告郭利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97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589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