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贡留三与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留三,孙满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贡留三,男,又名贡留山、刘三,1964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孙满仓,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留三与被告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留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留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留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贡留三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