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165号申请人刘某某,女,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师某某,男,住永寿县渡马乡。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