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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