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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立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16-1号申请人: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56号。被申请人: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东来大厦。申请人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6980元的财产。担保人新疆海茵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8号1栋1层,面积为173.80㎡的办公用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新疆海茵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面积为173.80㎡的商业用房的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