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孟庆佘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25号原告孟庆佘,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开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远龙,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顺三条20号。负责人单德琦,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兴,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炎,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法制科民警。原告孟庆佘因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孟庆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庆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秀春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